上海律师导读:男女同居将近5年生了孩子,但一直没有举行婚礼和进行登记。在筹备婚礼时发生矛盾分手,男方便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认为应充当青春损失费,男方便起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男女双方是同事关系,相识后产生感情确定恋爱关系,几个月后开始同居。同居一段时间后女方怀孕生子,但一直没有登记,后经过父母协商筹备婚礼,不料因此事产生矛盾导致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6万彩礼遭拒,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给付的彩礼已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购买结婚用品筹备婚礼上,无钱可返,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其次,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若解除同居关系时仍须返还彩礼,明显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对被告极不公平,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能进行登记,在婚礼前夕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彩礼。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将彩礼归还原告,子女抚养问题另案进行解决,被告还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彩礼纠纷,原被告同居多年,育有一子,之后决定筹办婚礼并进行登记时发生矛盾导致分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彩礼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律师
本案原被告虽同居并生育有一子,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故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当归还彩礼。被告辩称的原告行为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并没有相关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