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律师著
彩礼收取后,女方结婚三天就合不来要求离婚,男方可否要求索回彩礼呢?律师认为给付彩礼目的是为了持续稳定的婚姻,如果目的不能实现,就应当返还。律师
李某与张某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13年举行定亲仪式,按照当地习俗及女方要求,定亲当天,男方李某送给女方张某彩礼现金5万元,后男方李某又陆续送女方张某价值3万余元的礼品,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结婚仅3天,张某即搬离李某家,同日向法院起诉,以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张某的行为是骗婚行为,其收到的彩礼5万元现金应予以返还。张某拒不同意返还。该5万元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然本案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但送彩礼的本质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向对方赠送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高的财物的行为,此处的“以结婚为目的”不仅包含形式上要求是合法登记、还包含着实质上也要求是以稳定、长久、共同生活为愿景的。律师
本案中在形式上双方达成了结婚的契约,但双方在一起仅生活3天,送彩礼的实质目的即双方在一起共同、长久、稳定的生活,其实并没有实现。收到彩礼的张某提出离婚,违背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感上的约定”,因此应酌情退还收到的彩礼。
这样做既能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彰显法律上的人文关怀,又能最大限度弥补张某的财产损失和情感上的伤害,维护公序良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