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胡律师著
李某(男)与姚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相恋一年,后按照当地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之时由李某给付姚某家彩礼五万元。订婚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因两人发生争吵,姚某回娘家生活。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姚某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经查明,直至李某向法院起诉期间双方一直处分居状态,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女双方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可否要求女方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律师
彩礼是一方为了能够与对方结婚而向其赠与的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之目的就会实现,就不会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如果因种种原因没能结婚,赠与方就会以结婚的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数月之久,双方由于矛盾不能继续生活,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我们还应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彼此双方共同生活中产生了必要的消耗、同居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以平衡各方利益。因此,结合案情实际,该彩礼应判令酌情返还为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