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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女方陪嫁的家电,酌定男方赠送的钻戒收回

原告房a与被告王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房a诉称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生下儿子王c。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常因琐事争吵。

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性的情书,双方发生争吵,事后原告带着孩子住回娘家。原告回去取衣物,却发现被告已将门锁换掉,原告发现自己的衣服和首饰都不见了,被告的父母也住进了该房屋。

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儿子王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三菱空调两台、微波炉一台、明基彩电两台、LG冰箱一台,LG洗衣机一台,钻戒一枚、对戒一只)。

被告王b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不同意儿子王c由原告抚养,被告要求取得抚养权,原告支付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如果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予1,200元。同时要求原告保证被告探视小孩的权利。

关于财产,房屋属于被告婚前财产,原告无权分割,系被告父母全资购买,后加上原告的名字,原告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对于房内家电,同意原告取回,要求原告返还彩礼30,000元,铂金手链一条、钻戒一枚,另外要求原告承担婚礼宴席和小孩宴席费用。

双方婚后住在某房屋系婚前购买,登记在被告及被告父母名下,婚后该房屋登记权利人变更为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并约定了份额。后原告因于被告矛盾升级,回到其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

双方结婚时购买的家电包括三菱空调两台、微波炉一台、明基彩电两台、LG冰箱一台,LG洗衣机一台,并有钻戒一枚、对戒。另外,被告母亲曾在双方结婚前赠送原告PT950手链一条。被告转账给儿子王c抚养费20,000元。

原被告双方对婚姻关系中的人身权利有处分权,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准许。关于双方婚生儿子王c的抚养归属,虽然原被告都主张抚养权,但从适合小孩成长的角度考虑,孩子尚年幼,由其母亲抚养更适宜,对于抚养费,支持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关于被告的探视权,认为应以有利于王c的成长为出发点,确认每周一次。

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被告同意由原告取得三菱空调两台、微波炉一台、明基彩电两台、LG冰箱一台,LG洗衣机一台,予以确认,对于金银首饰的分割,究其被告放弃家电权利的本意与财产价值大小,钻戒一枚、对戒归被告所有为宜,而PT950手链一条手链应归原告所有。

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权利,由于涉及案外人利益,不予处理。对于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承担婚宴费用,无法律上的依据,不予支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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