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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母亲要求返还十万元给男方的结婚礼金

A诉B婚约财产纠纷一案,A女儿A女和B儿子B儿同学介绍恋爱,决定举办婚礼。A汇给B100,000元。后A女和B儿发生矛盾,婚礼前一周,A女决定终止恋爱。经A催讨钱款未果,现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律师

A诉称,A按照习俗,汇给B婚礼金(压箱底、嫁妆)100,000元。之后,由于二人性格和价值观差异很大,经常吵架。在婚礼前一周,B儿子竟然对A女儿说,“为了结婚向母亲借了100,000元,需要共同归还完毕后,才能领结婚证书。”A女儿听后,感觉受到欺骗,决定结束这段婚恋。经与B多次协商返还婚礼金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B返还A婚礼金100,000元。

B辩称,B夫妻主动提供自己所有的H杨浦区江浦路房屋作为婚房,单独供双方子女婚后生活、居住使用。B夫妻出资200,000余元,按照A女儿要求进行装修。在婚房装修即将结束之际,A提出由其出资100,000元,购买家具、电器作为女方嫁妆。后钱款已用于购买家具、家电,家具由A女儿与B儿子挑选,家电由B陪同A女儿挑选。因此,B同意返还物品,不同意返还钱款。律师

A女和B儿决定结婚后,B将自己的H杨浦区江浦路房屋作为儿子的婚房,还购买了以下家具、家电:三菱重工空调二台、LG彩色电视机二台、三星电冰箱一台、三星洗衣机一台、空气净化器一台、主卧家具一套(包括床一张、床垫一张、床头柜二只、衣柜一只)、次卧家具一套(包括梳妆台一只、台子二张、转椅二把)、书房家具一套(包括衣柜一只、书柜一只)、客厅家具一套(包括餐台一张、餐椅四把、餐边柜一张、双人沙发一把、电视柜一只、茶几一只、机顶层板一块)、鞋柜一只,共花费77,686元。A陈述家具系其女儿与B儿共同购买,家电系B购买,其女儿未参与。

A女儿与B儿子自由恋爱后,准备举办婚礼,A按照习俗支付B礼金100,000元,但因双方子女缺乏足够了解,发生矛盾,致使取销婚礼,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现A要求返还礼金,于法有据,予以准许。鉴于B为双方子女婚后生活,购买了家具、家电,因双方子女不再登记结婚,必然产生相应损失,故B酌情返还A90,000元。律师

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A钱款90,000元。(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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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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