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合资购买了上海市宝山区高跃路期房一套,计划作为今后婚房使用。K从银行取款5万元,次日K从银行取款1万元。K及其父母登门拜访L与L父母,期间双方谈及去香港游玩、购买结婚钻戒等事宜,同时L收到了K交予的6,000元旅游券。但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等多种因素,双方最终分手而未登记结婚,L已归还K6,000元旅游券。现K以L收取6万元彩礼及首饰后拒绝返还为由,要求L返还彩礼6万元及各类首饰11件。律师
K诉称:两人开始筹划举办的婚礼。考虑到双方即将结婚,K按照风俗习惯陆续向L交付了6万元现金的彩礼、6,000元旅游券及各类首饰11件。但因两人性格不合等多种因素,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
L辩称:在恋爱期间收到过Pt950铂金男式对戒一枚、Pt950铂金女式对戒一枚、Pt950铂金耳环一对,但L从未收到过K交付的6万元彩礼和其余首饰。因当时K家经济能力有限,购买婚房尚要到处借钱,要L家出资参与,故K家亦无经济实力再拿出6万元彩礼。整个筹备结婚的过程亦是L家主动,K无必要再拿出6万元作为彩礼交付L。即使L收到该6万元,也应当是K对L的赠与。律师
L曾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高跃路房屋,民事判决判决高跃路房屋归K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K偿还;K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房屋折价款1,087,808元。
L返还KPt950铂金男式对戒一枚、Pt950铂金女式对戒一枚、Pt950铂金耳环一对,对以上物品K予以确认接收。K撤回要求L返还其余首饰的诉讼请求,但坚持要求L返还彩礼6万元。
K为证明曾交付L6万元彩礼,提供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回单一份、存折复印件一张,以及K及K父母与L及L父母六人的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一份。对此L表示银行业务回单及存折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该时间段内有取款而无法证明钱款交予L;录音的文字整理与真实录音相差巨大,很多部分添加了K的主观臆测和不实文字,录音中能听出K并未实际交付6万元现金,且录音是在L及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的,本身就侵犯了L的合法权益,故L对录音证据及文字整理不予认可。律师
K申请对其有无交付L6万元的事实进行测谎,双方均同意将测谎结果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委托了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对本案相关事实进行了心理测试。经测试,对K的分析意见为:“根据本次测试结果,受测试人K有关婚约财产纠纷陈述的可信度较高。”对L的分析意见为:“因受测试人没有按照测试要求配合测试,现有测试数据不能有效反映受测试人L有关婚约财产纠纷陈述的可信度。”
本案争议焦点为L是否收到K交付的6万元现金。K为证明其已交付6万元,提供银行取款凭证,且根据查明的事实,K及其父母至L家中拜访L及L父母。考虑到双方当时已经共同购买婚房、谈及婚嫁的事实,结合K取款的时间、拜访L父母的日期、本地的风俗习惯,K所述其交付L6万元具有一定的可信性。L对收到6万元这一事实予以否认,接受K的申请,双方都愿意以测试结果作为本案依据的前提下对双方进行了测谎,根据测谎的结果亦能证明K陈述的可信度高。综合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诉辩意见,结合心理测试分析,对于L称其未收到K6万元现金的陈述难以采信,认定K交付了L6万元现金。律师
L还认为其即使收到6万元,也是K对其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所以不应返还。但因双方最终并未登记结婚,缺乏赠与的基础,故L的这一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判决十日内L返还K6万元。(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