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诉D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在朋友聚会中相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四个月后在双方父母要求下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之前C赠与D女式白金钻戒一枚,花费16,000余元。作为回礼D赠与C一枚男士千足金戒指。该枚钻戒仅在订婚当日佩戴过,后交给C母亲保管。双方对女式钻戒在何处意见不一:C称已交付D;D则称C在订婚之前赠与D,订婚当日D佩戴后即交给C母亲保管。律师
C赠与D女式千足金手镯一只。C认为黄金手镯但并非彩礼,而是赠送给D的生日礼物。
后双方共同生活于D家中。双方共同购买上海大众朗逸汽车轿车一辆,价税合计127,800元,D出资15,000元,其余购车款及购置税等由C出资,该车辆登记在D名下,由双方共同使用,现车辆在D处。
因D对C与其他异性关系密切产生不满,以致原定结婚登记和仪式安排无限期推迟,为此发生争吵后C搬离D家中,双方正式分手。之前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在D家中,双方及各自家长还协商过婚礼事宜。律师
双方及各自父母家人一同用餐,并在席间协商婚礼事宜,当时D父母明确表示婚宴酒水由C父母出资,D父母不要彩礼。
C认为双方相处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D按农村习俗收取的C彩礼应当返还。
C则申请证人C(系C父亲的姐姐)出庭作证,证明当时C父母说明彩礼系车辆和黄金手镯等,已经赠与D,D父母当时未提出不同意见。D还提供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证明C曾表示车辆归D所有;C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仍坚持要求返还,不认可D在购车之后给付C钱款的事实。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所指彩礼具有严格针对性,即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给付的钱款等。双方在举行订婚仪式后同居,在此期间共同购买了车辆登记在D名下并共同使用,对此难以认定该车辆系彩礼。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在此期间双方的财产纠纷依法处理,结合系争车辆的出资情况等确定车辆归C所有,D在合理期限内返还C车辆并协助C搬离车辆过户手续。
至于黄金手镯,双方在同居期间互赠首饰亦属正常,同样难以认定该手镯为彩礼,结合D对系争车辆的出资情况等,C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C要求返还之女式钻戒一枚,因双方对该戒指下落陈述不一,且均未提供证据,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律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现在D处的上海大众朗逸汽车轿车一辆归C所有;二、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C上述车辆,并协助C办理该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