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女,经人介绍认识母亲同事的儿子,两人恋爱半年后办理订婚,田某搬到男友家中同居,双方选定3月18日为良辰吉日,准备在那天登记结婚。田某在和男友同居起居,因订制婚纱、装修婚房等事情经常发生争吵。后又因男友和女同事打电话通话太多,双方大吵一架后田女搬回家居住。两个月内双方没有往来,男友通过介绍人讨要20万元彩礼,田某表示拒绝。后男友的母亲持20万元转账纪录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归还20万元及黄金项链一条。律师
刘母诉称因田某和我儿子订婚,约定3月18日去登记结婚,故而我拿出20万元积蓄给我准儿媳作为“见面礼”,现在双方恋爱不成,20万元属于巨款,我要求田某全额返还。
田某辩称其和男友同居已经半年,现在男友将自己赶回家居住,自己并非不同意结婚,如果男友同意,自己愿意嫁给男友,既然自己没有不同意结婚,故而彩礼不同意退还。另外田某也提出双方同居时间很长,全部返还彩礼对自己很不公平,传出去自己名声也不好听,如果男友愿意道歉,自己可以考虑酌情退还部分彩礼。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同居很久,彩礼是否需要退还?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既然男方不愿意和女方结婚,那么已经符合了彩礼退还的条件。彩礼支付的目的就是希望缔结婚姻,现在婚姻无法缔结,故而应当退还。至于田某称愿意和男友复合,同意结婚,那是系一方情愿,司法解释二的本意并非是制裁悔婚一方,而是基于彩礼给付是附义务的给付,不是无偿赠与,来确定不缔结婚姻就要退还这样一个原则。否则谁悔婚谁失去彩礼,那么法律对于彩礼的规定变成了束缚婚姻自由的枷锁,故而谁提出分手,不是退不退彩礼的抗辩理由。律师
至于已经同居能否不退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只有在结婚登记后,给付不会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且双方已经同居的,可以不退彩礼。也就是说同居不退彩礼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没有登记结婚的不受此条的约束。本案中田某只是和男友订婚,在我国婚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和结婚登记是不同的,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故而田某应当退还彩礼。
如果田某和男友在同居过程中使用了彩礼作为生活费用的,那么合理部分可以酌情扣除,其他部分要返还给男友母亲。沈律师提示:有不少女性认为在同居后又退还彩礼,“面子”上说不过去,内心觉得吃了大亏,但是法律是公平的,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不过多调整情感中的对错,所以法院在判决时候会要求返还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彩礼。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