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一名大龄男青年,由于择偶较为挑剔,陈家经济也不是很宽裕,故而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配偶。后陈某经牌友介绍认识了肖某,肖某来自外地农村,声称按习俗要收五万元彩礼。陈某在银行取款了四万元并向牌友借了一万元,在另一位牌友的陪同下交给了女方。后陈某得知肖某并非未婚,而是离异,心生不满,不愿意娶肖某为妻。律师
肖某拿到彩礼后,在陈某的陪同下,汇到了老家,汇款单据由肖某本人保存。发生争议后肖某不承认自己已经收到彩礼也不同意返还。
彩礼在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仍是较为普遍的习俗,即便在上海这样的城市中,也有女方带去陪嫁,和男方给予彩礼的情况,对于彩礼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件的肖某和男友陈某并没有缔结婚姻,理应退还所有彩礼。律师
不过由于程某只有一名牌友作为人证,证明其给付了五万元现金给女友肖某,光凭这点,由于证人是陈某的朋友,证明力较弱,还不能证明陈某的给付行为。所幸的是陈某是经人介绍认识女方,女方也通过介绍人向陈某转达了要收取彩礼的意思表示,陈某有前几日的取款行为,和向另一牌友借款的行为,而女友也有汇款五万元到老家的举动,根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只要陈某的举证能够足以让一般人相信事件的可行性,形成证据链,那么就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就可以认定陈某给付了彩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