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刘先生问:赠送给女方的聘礼,现在要求返还,由于收聘礼的是女方的家长,应该问谁要?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象刘先生这样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根据风俗和传统习惯,缔结婚姻前,一方向另外一方赠与彩礼,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在婚约被解除后,受赠与人应当返还赠与物。但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婚约彩礼的给付和接受,并不一定直接在婚约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少是通过一方父母或第三人向另一方父母或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可能是婚姻介绍人,也可能是另一方的近亲属等。而且彩礼的出资有可能也不是婚约当事人的财产,由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的也不在少数。虽然从彩礼的出资、彩礼的赠与、彩礼的受赠看,有多个主体参加,俗语有云“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家人的事情。”但彩礼返还之诉应当以谁为原被告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由于婚约财物纠纷和婚约缔结当事人双方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订婚男女双方是适格的当事人。婚约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第三人接受彩礼的,但不代表其享有彩礼的所有权,其相当处于一种财产保管人的地位,不过如果起诉时候彩礼尚在父母处的,在诉讼中可追加接受彩礼的父或母为第三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