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本律师事务所蒋敏捷著
张女经亲戚介绍与王男交往,后双方感觉基本了解,3个月后办理了结婚仪式,并于当年12月到民政处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没有充分了解过急的结婚,并且在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因此不可避免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结婚一年后王男认为双方并不合适又难以与张女进行协议离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律师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双方婚后没有子女、亦没有取得共同财产,唯一存在争议的是女方家在办理结婚仪式时陪送的嫁妆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王男认为该嫁妆是女方父母对张女和他的共同赠与,因此其有权要求分割,但张女认为该嫁妆是父母对其的个人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而不同意分割。
法院在审理后判决:1.原告王男和被告张女离婚,2.张女陪送的嫁妆归张女个人所有,3驳回原告其他诉请。律师
法律并没有对嫁妆进行定义。所谓嫁妆,是指女子出嫁时,从娘家带到丈夫家去的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各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其所送的嫁妆也会不同。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当今仍盛行在我国的各个地区。
王男能否要求分割系争嫁妆取决于该嫁妆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女方各人的赠与。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婚姻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除非明确是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在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上述规定中所指的结婚登记是指男女双方共赴民政处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登记,而结婚办理的酒席只是民间的一种习俗,很多当事人会误把后者当作结婚的合法要件是个很大的误区。律师
在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嫁妆等归属有协议约定,则应依约定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