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经人介绍认识李男,双方恋爱半年后,李男和父母携带六万元作为彩礼到陈女家中拜访,提出结婚。陈女表示同意,女方父母回赠12万元作为嫁妆。双方登记结婚后,陈女存有12万嫁妆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了李男的母亲,用于购置电器和婚房装修,共用去9万6千元。在双方共同生活之前,因李男和网友关系暧昧,被陈女发觉双方发生争吵。后陈女提出离婚并且要求返还12万元嫁妆。律师
李男表示同意离婚,但称嫁妆用于购买家电和装修已经使用完毕,陈女可以搬走家电,但是不同意归还现金,另外要求陈女返还6万元彩礼。这些家电和家具均放置在李男家中,已经开始使用,但陈女并未和丈夫同居,没有使用这些家电及家具。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是没有共同生活的,离婚时男方有权要求返还,但是对女方带来的嫁妆该如何返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律师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一般的民俗和社会习俗处理,找到最接近的法条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前赠与的财物,认为一方父母在婚前明确赠与给自己子女的,归一方所有,如果没有明确赠与给对方的,也推定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只有明确赠与给对方的,才认为是对自己子女和对方共同的赠与。陈女的父母将自己的存款和对方的彩礼一并存入了自己女儿的银行账户,这种行为很明确是对自己女儿的赠与,而不是对女儿和女婿的赠与,故而这12万元归陈女个人所有。律师
陈女将12万元嫁妆交给李男的母亲购置和结婚有关的财物,购置后现放在李男家中,部分装修和家具系配合李男房屋设计,如果返还给陈女不能够利用,故而归李男为宜,何况李男和父母已经使用了家电,新家电成为了旧家电,在让陈女带回家有失公平。李男应当返还陈女的12万元嫁妆。
至于李男在婚前给予陈女的彩礼,由于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陈女也应当予以返还。两者相抵,李男应当返还3.6万元给陈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