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男和陈父起诉陈男的前女友,要求返还婚约财产。陈男和陈父是父子关系,陈男和女友钱女原来是男女朋友,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识八个月后双方谈婚论价,经钱女要求,陈男经父母同意,和女友一起去车辆销售公司购买了红色宝马牌轿车一辆,并登记于女方名下。律师
其中车款377,200元、牌照费69,200元,共计花费446,400元,这些费用由陈父直接支付给汽车销售方。后来男方父母和钱女见面,将2.3万元作为见面礼给钱女,陈男及父亲称除了现金外,另赠送女式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手链一根、女式黄金戒指一枚,价值共计18,000元。
次年一月,女方提出感情不和要求分手,陈男和父母多次要求返还赠送的车辆、彩礼现金469,400元及返还金银饰品,均被拒绝。律师
前女友钱女称双方确实谈过恋爱,介绍人称男方是国家公务员,但事后被告得知并非公务员,且陈男经常参与赌博,导致双方关系不好。为了为此恋爱关系,陈男主动提出赠与宝马汽车,不具备撤销赠与的条件,且赠与行为发生在双方父母见面之前,不属于彩礼。在分手后女方也同意返还车辆,但陈男坚持要求返还全部车款及牌照费,故而不同意返还。至于现金彩礼和金银首饰,没有接受国。
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约定的婚前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购车及交付行为发生时,第二原告与被告已保持了相当一段时间的恋爱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与恋爱双方及家人见面吃饭时间接近。这种基于婚约所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婚约的效力,钱女主张为一般赠与,不合常理。律师
从陈父直接交付车款和牌照费用给车商,给付的彩礼系车辆,并发现金,故而返还的标的为车辆而非购车款。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未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彩礼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因不可抗力导致物品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接受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主张返还与全部车款及牌照费相当的现金彩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律师
陈男另主张返还现金彩礼23,000元及金银饰品,钱女否认收到,陈男又未提供相应证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钱某应当归还某牌照号的红色宝马轿车一辆,钱女协助办理车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4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