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张某诉称,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未登记结婚,双方曾商量确定了酒席的日期,后因高某及其家人的承诺与实际行动有出入,造成双方感情破裂,故要求高某返还在其婚前所有之H鲁班路房屋内由张某购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律师
高某辩称,双方经商量预订酒席后,系张某出尔反尔不同意与高某结婚,鲁班路房屋内的物品因距今时间已长,记不清楚各物品的购买人,高某也出过资金,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另要求,因悔婚的责任在张某,故要求张某赔偿损失与返还物品:高某已付但未办酒席的定金15,000元;已付的婚庆订金2,100元;已付的婚纱照款5,499元;双方各自上门时收取彩礼的礼金差额3,000元与高某的彩礼价值5,000元的烟酒;张某索要的礼金500元;已付的房屋装修款59,650元;7、家具家电存放期间的租金;高某为张某购买的苹果手机与折旧费用;高某给张某的加湿器一台、小说书一本、铁制鸟笼。律师
张某提供了客户姓名为“张某”的家具订货单,内容有白家具七件,餐桌椅五件,沙发、茶几加沙发套,厅柜、小茶几、床垫各一件与窗纱、布、架。空调机两台、微波炉与洗衣机各一台的发票与锅具、刀具的收据。
高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婚宴定金收据,金额为15,000元;2、婚庆定金收据,金额为2,100元;婚纱照收据,金额共计5,499元;4、苹果手机与加湿器发票;装修款收据,金额共计60,250元。聊天摘录,以证明张某承认双方分手的责任在张某、张某愿意返还钱款并赔偿损失。
双方确立恋爱的关系,并互相赠送了礼金与物品,且之后又商订了婚宴的日期并预订了酒席,双方的购物与送礼行为实际均以结婚为目的,最终双方未结婚,各自收取的物品应予返还,而高某为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则应根据双方对婚姻未成所应承担的责任由双方分担。律师
高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张某并未认可,也不具备有证明力的形式要件,故高某据此主张责任在张某的意见,不予采纳,并确认双方对婚姻不成均负有责任。
高某支付的装修费用,因所装修的房屋系高某的个人财产,房屋今后仍由高某使用,该部分费用不能作为高某因此蒙受的损失。
双方收取礼金的差额,根据H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互赠物品与礼金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礼金与烟酒的相对方一般系对方的父母,故不予处理。
张某购买的物品,高某现并无证据证明系其购买,张某的证据中家具订货单的客户姓名登记为“张某”,可以确认系张某购买,但也仅证明了部分物品系其购买,其他物品应参照双方的共同财产以方便双方生活为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高某主张的手机折旧费与物品存放的租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书与鸟笼由于价值低微,又符合赠送礼物的人之常情,故不支持高某要求返还的诉请。
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鲁班路房屋内的物品中:衣橱、六尺床、梳妆台、沙发、茶几、餐桌、沙发柜各一只,床头柜、电视柜各两只,椅自四把,席梦思床垫与席梦思护垫各一张,窗帘与沙发套若干,空调机两台,洗衣机、微波炉各一台,锅具三件与刀具归张某所有;电视机两台,电冰箱、暖风机各一台及其他物品归高某所有;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某6,300元;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某iPhone5S手机、亚都加湿器各一台。(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