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Y诉称,双方经媒人陆林某、金林某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因陆Z索要,姚Y经介绍人转交给陆Z聘礼30,000元、金吊坠1个(价值1,242.40元)。没多久,陆Z又提出要姚Y再拿出100,000元,姚Y感到经济紧张,一下子拿不出,但陆Z方不同意。姚Y家人至陆Z家中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现双方恋爱关系已结束。故诉求判令陆Z返还彩礼30,000元及金吊坠1个。律师
陆Z辩称,姚Y所述与陆Z的相识恋爱经过基本属实。现金30,000元及金吊坠1个确收到,其没有提出让对方再支付100,000元彩礼的要求。两人相识不到1个月时间,姚Y就将陆Z骗至姚Y家中留宿并发生性关系,导致陆Z意外怀孕。双方曾约定举办订婚仪式,但到期姚Y家却没有任何行动。
次日,陆Z家人到姚Y家交涉,双方发生争执,后陆Z不得已做了人工流产手术。陆Z认为,解除婚约完全是姚Y的原因造成,收受的30,000元是姚Y知道陆Z怀孕而支付的营养费和购置衣服费用,不同意姚Y诉求。律师
陆Z经上海市浦东医院尿妊娠试验检查诊断为阳性,后于施行了中止妊娠手术。双方间恋爱关系后因双方为举行订婚仪式等事宜发生争执而终止,但就陆Z收受的30,000元及首饰返还问题未能协商一致。
当事人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在具体数额上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未缔结婚姻关系的过错责任等因素酌情处理。律师
本案中,陆Z提出其收受经介绍人转交的30,000元系属于补偿陆Z意外怀孕的辩解意见,显然与本地区农村婚恋习俗不符,无法采纳,该30,000元及金吊坠1件应当认定系基于结婚目的而交付的彩礼,现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对陆Z收受的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具体返还数额,综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陆Z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姚Y20,000元。(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