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家住上海的小黄因为先天有些残疾,而且家境不富裕,靠开设一家杂货店维生和出租房屋为生,眼看小黄已经30好几了,可是女朋友还没有着落。好心的房客为其介绍了老家的女子吴某,吴某相貌端庄,小黄很是满意,对未婚妻的要求一一答应。按女方老家的习俗,小黄给予未婚妻老家共汇3万元的彩礼钱,通过媒人转交黄金首饰和1.5万元的酒水钱(有媒人收条)。因吴某还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订婚后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不久吴某嫌弃黄某是个残疾,不辞而别。小黄欲哭无泪,自己遭遇骗婚,人财两空。律师
沈洁律师听到小黄的讲述,非常同情其遭遇,我们告知他“人财不会两空”的,小黄对未婚妻的赠与,是为了促成结婚的赠与,而不是一种无条件的无偿赠送,附加结婚为条件,如果双方不缔结婚姻,婚约赠与就没有依据,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所赠财物,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依据,属不当得利之债,应予返还。上海离婚律师律师
小黄在给付4.5万元钱款,是为了和女方结婚,按照女方当地风俗给付,并不是处于心甘情愿赠送的,这种赠与往往处于人情压力和习惯而给付,所以完全符合彩礼的构成要件;其次关于黄金首饰,虽然数额不是特别巨大,但小黄在给付时候并非处于自愿,而是通过媒人向其索取,和恋人间自愿购置首饰送给对方有所不同,同时他又是一个残疾人,收入非常有限,一般人能够承受的钱款对他来说是很大的数目,所以女方也应当返还。最后,小黄所有的给付都有汇款凭据和媒人的收条,构成书面证据,讨还彩礼是可行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