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是上海郊区的一名女青年,她经人介绍和邻村男青年费某认识,两人相处半年后,双方父母都觉得可以考虑结婚,要不就先订婚吧。糊里糊涂的李小姐就定了婚,订婚礼上,准公婆拿出两个红包称,公公给十万,婆婆给八万,共计十八万,作为彩礼给了李小姐。订婚后李小姐觉得和男方无话可说,男方经常忙着打游戏,无暇顾及李小姐。不久李小姐在市区找到了一份工作,上班几个月后她觉得当时的订婚真实太荒唐了,找来了当时的媒人,要把红包退给对方父母。但是李小姐发现她从未打开过的大红包里面根本就没有十八万的彩礼,而是只有把八万元的现金和一些黄金首饰。她要求把这些物品退还给男方,对方却称给了十八万元彩礼,要求李小姐赔偿。律师
受了委屈的李小姐回到市区上班,她越想越想不通,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她称自己从未打开过红包,当时是和媒人一起打开的,当时红包的封条都没有撕开过。她认为对方声称给与了十八万元彩礼,可能是包括一些首饰的费用,但她个人认为目测这几件首饰也没有价值十万元,最多两三万元而已。律师
那么什么是彩礼呢?当代中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赠送彩礼也是凭刷给你发自愿,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因彩礼给付发生的纠纷,受我国现行法律调整。关于彩礼古代的律法有所规定,比如《明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知情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还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律师
一般来说订立婚约的主体多为双方的父母,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却没有考虑如何返还彩礼,一般的民俗认为女方提出悔婚的,返还彩礼,男方提出的则不能要回彩礼。而法律的规定却不是这样,视为男女平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二是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返还,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律师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多为家庭共有财产。所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对象不仅仅是女性,还可以是收取彩礼的长辈,送彩礼的也可以不是男性,可以是他的长辈,彩礼纠纷的原被告都未必是男女双方。彩礼的给付更多的体现为男方家庭给与女方家庭,并不仅仅是男女双方个人之间的私事,所以原告和被告可以是男女双方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律师
李小姐现在收取的彩礼是她的准公婆给付的,她也从来没有打开过,现在当着媒人的面打开,拆封,就以拆开时的数额为限向男方退款。由于她的彩礼给付并没有明确的数额,而对方宣称的数额也没有得到过李小姐或者其父母的认可,那么退还时候数额由男方举证,如果男方无法举证的,按李小姐收到的实际数额归还。至于婚宴上拍摄的录像,是男方母亲的说辞,没有得到过李小姐一家的确认,因此不能作为送礼的数额。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