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和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刁先生家中比较富裕,经济条件非常好,父母开的公司每年能赚上千万元。大约半年后,为了结婚,刁先生带林小姐到香港购买了钻戒、名牌包、钱包、补品等物品,价值约二十万元。回国后,又购买了小轿车一辆,价值约三十多万元,上了外地牌照。
后来林小姐觉得刁先生不思进取,仗着家里有钱,经常无所事事,既不去上班,也不学做生意。到了夜晚经常混迹在酒吧、舞厅、饭店。短短两个多月,双方之间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后来,林小姐觉得两人无法相处,提出了分手。但刁先生的父母要求林小姐返还车辆和二十万元款项,林小姐表示这是恋爱期间对方对自己的赠与,不同意返还。
后来刁先生的母亲作为原告,将林小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她归还二十万元的彩礼,还拿出了当时转账给了法官作为证据。林小姐被起诉后,觉得这是一场稳赢的官司,因为这些钱财并不是什么彩礼,而是男友用母亲的银行卡转账给自己的费用,是男友邀请自己到香港去旅游的费用。
但当沈律师听了林女士的说法后,认为这笔费用并不一定是对方的赠与,双方两人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曾经办理了订婚,就是在订婚宴之前,男方用母亲的银行卡刷卡购买了宝马三系车辆,在订婚宴上在众人面前送给了女友。在订婚后两周,两人还共同去了香港,购买了钻戒、对戒、项链、皮草大衣等,还给准岳母购买了虫草等贵重物品。一般来说,如果是恋爱期间谈朋友间赠送的首饰或者物品,价值并不会这么高,即便对方家庭条件非常富裕,但情侣之间的普通礼物不会这么贵重。律师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返还彩礼做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况,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种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第二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现在林小姐接受了对方的赠与,但并没有办理结婚,所以这类彩礼应当退回。但沈律师认为对方在赠与的时候,赠送的是钻戒、首饰、虫草等物品,所以林小姐也只需要返还这些物品即可,不必考虑归还全款二十万元。
同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适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第十九条规定,借婚约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务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但林小姐称对方只是在恋爱期间为了讨好自己才赠送的礼物,礼物不同意退还,剩余的钱款也不同意归还。而且她还认为对方曾经和自己同居,赠送贵重礼物也是理当应该的。另外订婚宴上的宝马车也是对方自愿赠送的,现在车辆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同意返还。作为原告的未婚夫母亲,则认为现在儿子和林小姐已经恋爱失败,双方已经分手,林小姐就应当归还在订婚宴上收取的宝马车辆,并且返还二十万元的款项。
而沈律师认为订婚宴上的宝马车辆,肯定是要返还的。而购买的钻戒、对戒等贵重物品也是为了结婚而购买,这些物品在双方解除婚约时,应当返还给对方。最后双方并没有协商一致,后来法院判了,最终的结果和沈律师预料的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