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主要指女方)或对方亲友赠送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在外地和上海的郊区,订婚或者结婚前后,给付彩礼,也比较常见。
婚姻家事案件中常出现有关彩礼返还的纠纷。小韦和女友昌小姐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的,两人认识后,谈天说地,很是说得来,可谓一见如故。两人在相识不久之后便决定结婚便确定了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小韦离法定结婚年龄二十二周岁还有两个多月时间,双方就商定先办理订婚。
毛脚女婿上门提亲后,准岳父母自然是满心欢喜,但之后他们提出了一个请求,却让小韦有些措不及防。原来对方的家长提出要求小韦准备八十八万元的彩礼。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考虑到家里刚刚在镇上购买了一套一百多玩的住房,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于是他惴惴不安地向对方提出,可否数字小一点,比如五万、八万。谁知对方一言不合,就直接拒绝,称彩礼哪有讨价还价的。后来经媒人一番周旋,对方的父母才勉强同意,要一笔六十八万的彩礼。
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小韦只好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款。通过七拼八凑,终于筹集了这笔款项,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到了女方父亲的账户之中。之后并非是美梦成真,不久,他从媒人处听说,媒人也是刚刚知晓,原来女方曾经和一名外地男青年同居过,而且还办了流产。原来是女方流产的医院,有一名护工是媒人的老相识。律师
听到这个消息,小韦觉得自己是五雷轰顶,巨额的彩礼已经给付了,如今却获悉了女友这么一个情况,这让老实保守的小男孩不知所措。经过和父母一番商议,他们决定既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同居生活,只办了订婚,请了三桌亲朋好友,那么不如退婚算了。
结果此时的准岳父称,退婚可以,但由于是男方提出来的,对女方的名誉是一种侮辱,故而彩礼作为精神损失费,就不退了。小韦认为双方订婚后并没有共同生活,连短暂的共同生活都没有,现在因发生一些矛盾,自己要求退婚,无可厚非,这笔彩礼应当退还。双方对彩礼的退还,退还多少各执一词。
沈洁律师认为本案的的争议焦点是小韦向准岳父转账的六十八万元是否属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当然小韦认为这笔款项属于彩礼,对方应当予以返还。而对方却认为这笔钱比完全是彩礼,包括购买金项链、钻戒、而且对方退婚需要赔偿给女方的精神损失费用。沈律师认为双方虽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故不成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主张女方返还按照风俗给予的彩礼,应予以支持。向准岳父转账的六十八万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钱给付,应认定为彩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用结婚为由向对方索要大笔财物的,本来就是禁止的行为,本身以结婚为目的,给付一定的彩礼,法律也并不禁止,但索要巨额的财物,却是法律所禁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在刷给你发属于第五条的第一种情况,就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而要求返还彩礼是确实可行的。而且双方订婚后,女方的项链和钻戒是男方另行购买,并不在彩礼之中,所以要求减少彩礼,是不成立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应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需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由于本案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故而六十八万元的彩礼将一分不少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