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与傅女发生婚约财产纠,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某日举行定亲仪式。婚约后张男第一次上门到女方家,拿去中华香烟1条、白酒2瓶、鲜猪腿1只、水果和营养品等计1,200多元,还有定亲喜糖6箱计1,000元。对于喜糖,女方表示承认曾经收到六盒喜堂。律师
张男称为了订婚,父母一方给傅女8,800元叫钿,傅女一方给叫钿6,800元,双方相差2,000元。傅女不承认收到男方叫钿,称反而是其母亲给了男方叫钿6,800元。张男要求返还差价2,000元。
除此之外,双方在婚约存续期间,张男为女方购买衣服3件计1,200元。傅女还要张男为其购买金器,购入金手镯一只计14,400元,有老凤祥银楼签购单一份为凭。傅女认为金手镯确实买了,但没有给女方。衣服买过,但没有这么多钱,并且也互相消费的,故不同意返还钱财和物品。律师
张男认为家是农民,家庭经济条件差,收入较低,为双方婚约花去25,000多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等钱物19,800元,开支中含金手镯14,400元,叫钿差价2,000元,购衣费用1,200元,喜糖1,000元,上门礼物1,200元,合计为19,800元。
由于双方方产生矛盾,现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所收财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男方诉称因婚约被告收受其“叫钿”、金手镯等钱物,因女方否认,而男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事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