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曹C与孙S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孙甲。曹C带走儿子孙甲回曹C娘家,后将儿子送回孙S处生活一个星期,之后曹C接走儿子回曹C娘家,再未与孙S共同生活。律师
曹C诉称,双方虽在同一单位工作,但互相了解不全,婚姻基础不牢靠,婚后感情也不融洽,曹C对此家庭婚姻完全失去信心,请求判令曹C与孙S离婚;判令儿子孙甲随曹C共同生活,由孙S支付每月3,000元的抚育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依法分割孙S夫妻共同财产。
孙S辩称同意离婚。孙S要求儿子随孙S共同生活,由曹C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育费。孙S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曹C名下的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存款、浦发银行和兴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以及生育金。此外,对于孙S为儿子孙甲开设的尾号为1032的建设银行存折账户,要求曹C支付孙S17,000元。律师
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灯辉路房屋内有下列财产:美的1.5匹挂壁式空调2台、美的3匹柜式空调1台、创维47寸液晶彩电1台、创维32寸液晶彩电2台、容声上下双开门冰箱1台、三洋6公斤洗衣机1台、四门实木大衣橱1个、六尺实木双人床1个、实木床头柜2个。上述财产系孙S婚前由曹C父母出资购买作为曹C的嫁妆,由孙S婚后共同使用。故上述财产应属曹C个人财产,均应归曹C所有,且曹C无需向孙S支付上述财产折价款。
关于双方名下银行账户、生育金和理财产品的争议,曹C自认名下于婚后购买了兴业银行5万元理财产品,并称该理财产品已于到期并由曹C取出消费完,孙S对曹C所称该理财产品已到期并取出消费完的说法表示异议,曹C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曹C所称该理财产品取出并消费完的说法难以采信。律师
曹C自认名下于婚后购买了浦发银行5万元理财产品,并称其中包含有生育金41,169.60元,孙S对曹C所称该理财产品中包含有生育金41,169.60元的说法表示异议,但孙S未提供相应证据,曹C自认对孙S并无不利之处,在现有查明双方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明细的情况下,孙S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并酌定由曹C向孙S支付相应折价款30,000元。
对于孙S儿子孙甲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孙甲的实际年龄和目前实际生活状况等情形以及孙S双方的实际情况,孙S离婚后孙甲随曹C共同生活,孙S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因曹C带走儿子回曹C娘家生活,考虑到分居期间儿子曾回孙S处短期生活等因素,酌定由孙S补付抚育费11,500元。律师
关于双方所主张的向亲属借款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孙S存在争议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中均不予处理。(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3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