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在学习乐器过错中认识了比自己年长16岁的田某,田某是一名教授钢琴的音乐老师,S是某广告公司的职员,早年丧父,两人发展为恋爱关系,有点恋父的S提出和田老师结婚。田某犹犹豫豫,原来他已经有妻儿老小,只不过和妻子感情不和,多年来双方经常冷战,现在田老师和自己的母亲同住。另外婆媳间关系也非常不好,大多数的矛盾就是婆媳纠纷引起的夫妻纠纷。律师
听说田老师有妻子,S觉得有危机感,正逢田老师向他借款购置乐器,S借给田老师18万元,进了一批乐器。不就田老师就如约把18万元归还给S,为了感谢S的鼎力相助,田老师另外多汇了1万元作为利息。
田某向她索要借条,S提出让田老师在借款上另外再写个新的日期,在结婚时另行归还借款。于是借条有了新的日期,并且注明结婚登记后归还。不就田老师的母亲因心脏病突然去世,他本人也因疲劳住院,入院后他的妻子对他进行了照顾,这让田老师有些犹豫,母亲的离世虽然让他悲伤,但是也缓解了夫妻矛盾。后田老师的儿子结婚,夫妻二人操办婚事双方感情大有改善,故而田老师提出和S分手,但鉴于S和自己有过感情,他同意另外支付一笔补偿给S,也获得了妻子的同意,故而田某汇款5万元给S,要求拿回借条。律师
S拒绝后问如果凭借条起诉田某的,能否胜诉,这笔借款能否拿回来,S认为这是对田某出尔反尔的惩罚,是对自己青春和精神的赔偿,并且表示拿到钱款后捐助希望小学。
沈洁律师认为田某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汇款19万元和5万元,基于这份借条所承载的债务已经结清,至于S认为后一次签字是给付自己青春损失费的,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即便从字面含义上也看不出田某要给予其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损失费的意思表示。律师
不少女性在分手时,认为自己付出了时间、爱情,甚至有些人还为对方堕胎导致身体受了伤害,精神受了伤。但是这些问题有关婚恋道德,法律并不进行调整,除了流产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男女可以分担外,要求男方补偿并没有法律依据。否则恋爱将变成一场“爱情买卖”,这有悖于婚姻法和我国目前的道德标准。无论是惩罚也好,精神损失也罢,没有借款基础的借条是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律师
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一方否认借款已经收到的,需要持有借条的出借方继续举证借款已经交付。当然如果S直接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者其他类似的费用,哪怕是一方白纸黑字写明自愿给付的,只要这笔费用没有给,就不能要求给付。
关于这笔借款讨回来如何使用,比如S也表示捐助希望小学,其实和案件胜败没有关系。S要献爱心大可以拿自己的存款去捐献,表明自己不是为了钱财起诉的,和要求给付青春损失费毫无关联,只能说S的说法让自己显得“高尚”一些,可即便如此S在获悉田老师已婚的状况下,仍和其同居的,也不符合社会道德。不过田某经过妻子同意给付S的5万元,其也不能向S讨回。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