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男是一名IT精英,在某高新技术公司上班,月入数万,属于金领一族,女朋友卢女是某公司的行政,长相俊美,但收入较少,卢女月收入2000余元。卢女向男友要求购买一辆小轿车给自己代步,窦男有些由于,但又不便拒绝女朋友的请求,但他多留了一个心眼,将购车款9万元打入了女友的银行账户。之后在女友卢某的老家购置了一辆新车,购置税9000元也由窦男支付。律师
有了车后卢女开车上下班,油费等均由窦男支付。半年后卢女再次提出要求购置名牌手袋一个,窦男支付了1.2万元托他人代购一只LV手袋及钱包。三个月后卢女提出换车,窦男表示新车开了没多久不需要更换,卢女非常不悦,拒绝和窦男继续交往。窦男多次上门要求和好,无果后提出要求卢女退回购车款及平时交往中花在卢女身上的费用。此时卢女已经认识了一名富家子弟,不想和窦男继续有纠纷,防止后面的恋爱告吹,故而同意归还费用,但一时无钱,双方签订了一份《自愿还款协议》。律师
协议具明双方因女方原因分手,女方自愿把恋爱过程中的一部分费用归还给男方,共计壹拾五万元,协议中还列明了男方曾经为女方开支的具体费用和项目。协议还约定女方在半年内归还全部费用。协议到期后,卢女没有归还任何费用,窦男向卢女索要款项,卢女称和有钱男友已经分手,无能力支付,要求不付款。窦男认为前女友应当归还,称要求归还,否则就诉之法律。律师
对于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双方起了很大的争议,这份协议和分手补偿协议,或者青春补偿费用的协议是否是同出一门,还是该份协议与之不同。沈洁律师在多篇关于分手补偿费的文章中提到为了分手签订的分手协议,或者签写的借条,如果义务方不履行的,无法要求其强制履行。对于青春补偿费一般都是认为这类协议是无效的。不过本协议有一定的不同之处,虽然之前男方的行为属于赠与,但由于女方在之后同意归还购车款,双方之间构成新的约定,这笔债务并非是凭空而来的补偿,可以认为是有效的约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