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男,曾经是被告杨女的女婿,杨女是其丈母娘。两年前魏男的祖母从她的银行账户中汇出50万元给他,存款期限为一年,用途为购买婚房。收到存款第二天,魏男和被告的女儿励某登记结婚,在外租赁房屋居住,杨女提出存折放在租赁屋内不安全,要求代为保管,魏男表示同意,把存单交给岳母保管。律师
存款到期后,魏男到银行进行查询,发现岳母杨女将50万元已经转账到她的账户,并且将利息取现,他要求归还连本带利51.5万元。
杨女辩称自己的女儿和魏男结婚之时,男方将50万元存单交付给自己用于办理婚事、装修房屋等,并不是存单保管关系,由于存单为定期存款,存期一年,故而没有动用,而是另外垫付自己的钱给双方用于结婚。一年后向魏男索要身份证原件和取款密码,获得后到银行取现,魏男也没有异议。如今小夫妻双方关系不和,即将离婚,故而魏男提出诉讼,索要金钱。律师
法院查明原告魏男和被告女儿励某登记结婚,婚后在外租借房屋居住,11个月后搬入励某名下的产权房居住,五个月后励某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
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魏男把存单交付给岳母,其资金的取现要通过取款密码和存款人身份证,仅有存单并不能取款。虽然魏男否认将密码和身份证交付给岳母,但是对于杨女在取款时如何获得密码及身份证原件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杨女取得魏男的身份证和存单密码是不法取得,那么被告杨女去银行兑款时候可以推测为身份证系原告交付。另外杨女还提供了取款当日和魏男的电话通话记录,虽然魏男否认在电话中谈论密码,但从双方通话时间和取款时间的间隔,通过电话询问密码有一定的合理性。律师
被告还提供了办理婚礼,装修婚房等证据,由被告用于结婚用途较为符合常理,故而要求返还存款本息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