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向男友陈先生提出分手后,二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陈先生可以获得补偿款200万元,其中150万元由李女士父亲的公司承担。然而,该公司不愿承担这笔费用,并把李女士和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撤销该协议。律师
这家公司是李先生创办的,李先生的女儿在公司担任业务经理。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陈先生担任公司执行经理,掌握公司的公章、执照等手续,并与李女士同居生活。2011年8月,李女士提出分手,陈先生多次发短信威胁李女士及其家人。二人分手时签订了协议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内容为“陈先生于2011年9月1日离开公司,公司作为对其一年工作及其他损失的补偿,补偿其200万元整,其中50万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由李女士个人偿还,其余150万元补偿款由公司按经营状况逐年偿还,还清为止。”律师
李先生并不同意这份补偿协议,于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李女士和陈先生结束同居关系时签订的协议书缺乏事实依据,二人未经公司同意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要求撤销该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