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女在幼年时父母离婚,随母亲共同生活,后跟随母亲及继父共同生活。由于唐女的生母再婚时嫁的较远,唐女自幼很少和父亲来往,成年后更少联系。唐女的父亲唐父离婚后未婚,后因精神病被送入医院治疗,期间由唐父的父亲照顾,后老人去世后由唐父的弟弟唐甲照顾,并且担任法定监护人。律师
唐父突然患病去世,唐女获悉后要求叔叔唐甲归还父亲生前的退休工资卡及房产证,遭到拒绝。唐甲称侄女唐女和哥哥唐甲早就断绝关系,从不来往,都是自己在父亲死后照顾被继承人哥哥的生活,故而遗产应当归自己所有。
唐女不予认可,她认为幼年死父母离婚,故而没有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且被继承人患有精神病常年住院故而没有来往,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故而要求继承父亲全部的遗产,但是同意支付叔叔垫付的给爸爸养老的费用。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唐女的说法有一部分是正确的,其和父亲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为父女来往较少或者不来往而丧失,只要不存在杀害伤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她仍具有法定继承权。
继承法中的继承权是基于血缘或者婚姻关系产生的,来自特定的身份关系,不是以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产生的。如果遗产分割强调权利义务必需一致,那么和继承法及普通公民的认知不一致,有悖于婚姻家庭中普通人的想法和意愿。
不过被继承人生活不能自理,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和其他疾病,作为被继承人的女儿没有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作为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哥哥确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律师
《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些义务都是在继承人之间的,且针对的是有条件扶养而不扶养的继承人而言。故而可以酌情给与扶养人唐甲适当多分,但不能完全剥夺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酌情多分的份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自由裁定。
当然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合法一有效的遗嘱的,更要尊重遗嘱人的意愿,而不能基于权利义务进行分割。当然本案的被继承人患有重度精神病,即便留有遗嘱也因为行为能力的限制,不能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