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和其胞姐是奉贤的居民,刘姐因结婚,户口早在几十年前就迁到了镇上,而刘先生仍在原地,现在刘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原先家中承包的几亩地种植了桃树等植物,眼看已经长成桃林,刘姐提出父母去世后也没有留下遗嘱,这些桃树和承包地应当姐弟共同继承。律师
而该土地发包人是某生产大队,他们已经将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了刘先生经营,现在其姐姐到大队吵闹,大队称让其和弟弟协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现在刘先生的父母去世了,和父母同住的他仍然继续经营承包桃林。如果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律师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不适用继承法。现在刘姐不是农业户口,不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流转收益现在归同户的儿子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律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第50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但是继承人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刘先生之所以可以继续承包,那是因为他和父母是同一农户,本身也是承包人。律师
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如果李先生也不是当地农户的,那么父母死亡后,土地应收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死者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更不能将讼争农地的承包权作为老人的遗产处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