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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因公身亡,其父母要求分割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上海律师导读:马某和王某育有5个子女,长子在工作中触电身亡,系工伤。获得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共计80万元,其中9万元是马某和王某的抚恤金,马某和王某认为其他在儿媳处的赔偿款也应进行分割,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律师

马某和王某生育5个子女,长子在某建筑工地工作时触电死亡。长子的妻子金某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确定由用人单位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共计80万元,其中9万元作为马某夫妇的抚恤金存入了马某夫妇的帐户,余下款项均由金某掌管。

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得知尚有大额赔偿金未分割,马某即找到儿媳金某要求按份分割该笔钱款。协商不成,马某和王某将金某、金某的两个子女马甲、马乙诉至法院。律师

被告金某辩称,家公婆已经分得9万元抚恤金,况且他们还有其他子女可尽赡养义务,他们的生活来源已有保障,不应再要求分割余下的钱款;同时,按照当地习俗,已与儿子分居另住的父母,在儿子死后,都主动放弃财产继承和分配。因此,不应对余款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款时,仅确定9万元为原告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余则未具体明确各赔偿项目的赔偿金额,亦未明确各赔偿权利人应得的赔偿数额,故对原告请求分割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数额,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为50万元,由原被告五人均分,因此被告应给付两原告20万元。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发生工伤死者父母与死者妻子等之间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的纠纷,原告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由原被告进行分割。

赔偿金中9万元抚恤金理应由原告获得。虽然原告对长子的遗产分配予以放弃,但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长子死后用人单位才给予,根据继承法,该笔补助金并非长子的遗产,即原告没有放弃对于工亡补助金的分割。

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对职工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应由死者近亲属进行平均分割。现死者近亲属为死者父母、配偶和两个子女,因此由该五人均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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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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