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先生的父亲和几位朋友创办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00万的公司,经过十多年的经营,公司经营的非常好,父亲作为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很多业务都非常熟悉。后来仇先生的父亲因在做生意过程中和他人结怨,在一次出差中被他人推到在地,猛击头部,导致颅脑外伤,虽然打人者被判入狱两年,但他的父亲从此身体开始多病。两三年后就因病去世了。律师
父亲去世后,仇先生因不熟悉公司业务,想将公司股权买给公司的另一位股东,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父亲名下有五百万的股权,现在由仇先生和母亲共同继承,母子两人同意出售给股东孙先生,孙先生先支付一百万元的首付款,三个月后再支付另外一百万元,其余款项九个月后一次性付清。律师
股权转让后,仇先生和母亲已经收到了两百万元的的股权转让款,而其余三百万元目前还未收到。股东孙先生称,双方没有到工商局办理股东资格转让手续,也没有通过股东大会的认可,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无效的,故而不同意再支付其余三百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仇先生看到对方说的铮铮有词,也不知道是对的还是错的,父亲去世后,因自己不知道如何办理手续,确实没有去办理股权的变更,就将股权卖给了另一位股东孙先生。现在对方认为双方没有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称协议无效。他特地到律师事务所来咨询有关法律问题。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仇先生的说法,父亲公司创立时由登记代理公司办理,故而公司章程中应该不会有特殊的规定。在父亲死亡后,仇先生和其母亲是他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因章程中没有其他规定,虽然没有到工伤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不影响两人继承其父亲的股东资格。律师
现在股东孙先生提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经过股东大会认可,违反了公司的章程规定,应当确认无效。但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该公司的章程也不限制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故而这份协议不是无效的,而是有效的。律师
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对于合法继承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并未规定。继而,合法继承人转让继承所得的股权前是否必须先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沈律师认为合法继承人转让股权,不以先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前提,因此,未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东合法继承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