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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称年迈要求多分抚恤金,判决法定继承人均分

两被告系姐妹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继母女关系。顾某与俞某夫妇生育二个女儿即两被告。俞某于2001年3月死亡,2004年4月顾某与原告施P登记结婚,未生育。顾某于2009年10月22日死亡。顾某死亡后,其单位发放抚恤金67,208元。律师

2010年7月,顾L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顾某遗产。由于原、被告对抚恤金分割意见不一,未作处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考虑到施P与顾某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原告与顾某共同生活多年,双方相依为命,顾某死亡后,该笔抚恤金是基于顾某的身份给顾某的近亲属或者是直接抚养的近亲属的生活费用。

被告虽然也是顾某的近亲属,但是两被告均系成年人,且独立生活多年,与顾某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事实,而原告与顾某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且也实际履行了相互扶养的义务。律师

原告退休工资比较低,去年因车祸,一年多无法行走,安装假牙也受了很大痛苦,神经系统受到伤害,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两被告年富力强,该抚恤金依法应全部归原告所有,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顾L辩称,抚恤金的性质是有精神抚慰性质的,两被告的收入与抚恤金的分配无关。原告与被告父亲结婚四年半,因为没有照顾好被告父亲,被告父亲才会那么早去世,原告与顾某相依为命并不属实。律师

原告有子女,关系融洽。两被告与顾某相依为命,原告不会做饭,都是被告每周去奉贤给顾某送饭菜,父亲的病故最悲痛的是亲生女儿,两被告作为子女应该得到抚恤金。故要求两被告各得抚恤金的一半。

被告顾W称,父亲的去世,作为女儿,痛心切骨。要求分得抚恤金的三分之一。

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分割时,一般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处理,本案的原、被告,均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且在顾某遗产分割时,对原告酌情予以多分。故原告要求抚恤金全部归原告所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律师

顾某单位发放抚恤金67,208元由原告施P分得22,403元,被告顾L、顾W各分得22,402.50元。(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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