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关于公房继承的案子需要咨询。我的父亲在生前承租有一套公房,前年他因罹患癌症不堪忍受化疗,服用安眠药自杀。父亲去世前并不住在他单位分得的公房中,而是由我的二姨居住。二姨妈是我母亲的妹妹,早年母亲去世要求照顾二姨妈,故而父亲同意其居住。律师
二姨妈自己有住房,现让与儿子结婚居住。她住到我家的公房后,由她支付承租费每月120元,另外她每月付给我爸爸600元作为房租,按两个月一次打入我父亲的账户。现在我父亲去世后,她没有继续付房租,而且还提出这套房子她住了三年多,要求承租。
我认为该房屋是我父亲的遗产,应当由我来继承,而不是借住在房屋内的二姨来继承。请问律师我可以起诉要求继承父亲留下的公房吗?
沈洁律师答复,你父亲生前作为使用者向国家租赁了该房屋,但是你父亲只是公房承租人,对该房屋并不享有财产权利,之享有承租权,故该房屋不属于周某的遗产。律师
当你父亲去世后,也就是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变更应当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在上海、北京等地区大量存在当年由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公有住房,关于当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时,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的问题经常引起纠纷。
所谓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律师
公房的权利是时代的产物,和物权相比,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公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你二姨通过租赁房屋入住,并不取得承租人的资格,故而当你父亲去世后,她应当向你父亲的继承人支付房租。
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请求其实并不符合法律,但也符合一般人对法律的理解,故而公房承租权的变更其实也遵循了亲疏远近的关系。律师
虽然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你现在作为你父亲的唯一继承人,尽快向房管部门提起承租人变更。变更后你愿意继续出租给二姨的可以收取租金,不愿意的,由于你二姨和你父亲之间只有口头约定不定期租赁,你可以给予她搬家时间,然后收回房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