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老先生购买了公房的产权,之后以房屋产权以买卖方式过户给了小儿子李五,李五立下字据愿意获得财产后照顾小儿麻痹症的大哥。李老先生患病后认为小儿子不照顾自己和大儿子,另外欠高利贷,认为其不可靠,故而要求归还房屋产权。双方以买卖方式将房屋过户给了李老先生,其立下遗嘱让两个女儿继承房产,要求由其来照顾大儿子。李老先生病逝后,小儿子李五索要房地产买卖时,他和父亲约定的100万元购房款,认为两位姐姐要继承房产,必须将100万元房款付清。律师
具体案情见本站其他文章《立遗嘱时被继承人未获得产权的,后获产权遗嘱是否有效》,这份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确认有效,那么生前的购房债务是否成立呢?
从一般的债权法考虑,父子二人签订购房合同,李五将房屋卖给了自己的父亲,房屋产权办理了过户,但购房款并没有支付,李老先生没有履行完毕的债务,将由继承人承继,负责在遗产范围内归还债务,当然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无需承担债务。律师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亲属之间赠与的,再次出售时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而言买卖的税费更低,况且在很久一段时间内上海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和税务机关对近亲属间的房屋过户有一个优惠征税政策,即亲属间买卖过户,可以以较低的成交价格计税。律师
结合其他的案情,比如李五从未催款,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没有收取任何房款即办理过户。及结合其他证据,李五曾经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对生活无法自理的大哥尽到扶养义务,以及当年李老先生卖房给李五,说明李五也是无偿从父亲那里获得房屋产权,虽然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但其一直居住在工厂宿舍和二姐处,对取得产权的房屋从不行使产权人的权利。后一次的买卖是以买卖为名,归还房屋产权为实,根据父亲的意愿归还了房产。
既然被继承人取得的房屋不存在债务,那么被继承人的两名女儿根据父亲的意愿继承房产,也理所应当地无需归还这笔不存在的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