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林老太太有两儿一女,女儿户口在外地,外孙女作为回沪知情子女将户口迁入老太太家中,平时住校,周末回老太太家,老人去世前留了一纸遗书,将存款和公房一间留给了女儿周女士,兄弟姐妹间就房屋问题起了纷争,两兄弟认为姐姐户口在外地不能承租房屋,因此遗嘱无效,房屋应当归他们二人继承?周女士愤愤不平认为两位弟弟各有住房,且从来不照顾老母亲,怎么有资格继承遗产,而且母亲也留下遗嘱要将房屋给自己继承,自己作为继承人是应该的?律师
沈洁律师对周女士的疑惑解答如下:
该遗嘱是无效的,周女士不具有H户口,又不是该房的同住人,按照规定不能成为该公房的承租人。对于公有房屋而言,其所有权并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享有的是房屋的租赁、使用的权利,因为公房的承租权在市场上的确有一定商业价值,特别到了动迁时候还能获得一笔客观的安置费用,也难怪周女士的兄弟姐妹间会因此产生矛盾。律师
周女士虽然不能承租该房屋,但周女士的女儿,即林老太太的外孙女在沪读书,且周末与老太太同住,户籍也在该房屋内,根据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H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沈洁律师认为老太太的外孙女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到相应的房管部门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