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老张的老母亲去世,承租公房36个平方,母亲去世后,老张作为同住人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不久老张的妹妹要求共同继承这套公房,要求老张补偿房屋价款35万元或者分割一半面积给她。老张觉得自己既没有能力给妹妹补偿,也没有办法分割出一半面积和妹妹一家同住。律师
公房承租权是一种使用权,其权属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所有权并不属于承租人。当然因为公房承租权的特殊性,沈洁律师认为它的确具有一定的市场交换价值,但和产权房又有一定的区别。所有权房屋在公民死亡后可以由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继承,而公房承租权不属于死亡公民的遗产不能和遗产一样被继承,但是可以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认为继续承租和继承是有很大区别的,主要体现在:
第一,财产权利的继受人范围不同。继承由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而公房承租权由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律师
第二,争议解决的方式不同。对遗产的继承有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遗产继承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而公房承租权有异议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先行裁决,沈洁律师提醒:法院不直接受理公房承租权的纠纷。
第三,适用的法律不同。继承争议适用的法律是《继承法》及其相关规定,而公房承租是根据每个城市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律师
第四,对权利保护的目的不同。对遗产中所有权房屋的继承进行法律保护,主要是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而对公房继承权的调整体现解决该市居民的居住问题,如很多城市都要求继续承租人有当地的户口否则不能承租该房屋,当然有时候也作通融处理,比如规定死者的配偶即使没有当地户籍也可以继续承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上海房屋租赁条例》中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律师
所以老张妹妹要求继承公房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公房产权是国家的,不是被继承人的,所以只能确定承租人,由公房管理部门确定承租人,鉴于老张没有其他住宅,又长期和母亲居住,沈律师认为老张能够承租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