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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亡故,共建宅基地房屋分家析产

叶甲与叶乙、叶丙、叶丁、叶A发生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叶甲称,叶某某、王某某系夫妻,生育一子四女,即本案叶甲、叶乙、叶丙、叶丁、叶A。叶某某先于死亡,王某某当年也死亡死亡,二人未留有遗嘱。现子女间未能就系争房屋的析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律师

现子女五人就房屋分割、遗产继承产生矛盾,叶甲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某号占地75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一幢及占地10平方米的客堂一间进行析产继承,其中楼房底层西面两间房屋(客厅、卫生间)及客堂(建筑面积共计约35平方米)产权归叶甲所有,其余房屋产权由其他四位兄弟姐妹共有。

该房屋占地93.5平方米,于1983年前建造,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王某某,共同立基人为五人。1995年1月,叶某某、王某某、叶甲及叶乙、叶A五人共同申请经批准拆除原有占地83.5平方米的房屋,翻建占地75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一幢,并保留原有占地10平方米的客堂一间。律师

以上事实,有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建房用地申请表、建房用地许可证、施工执照、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

公民的物权、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犯。系争房屋中占地75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为叶某某、王某某、叶甲及被告叶乙、叶A五人共有,每人占30平方米;占地10平方米的客堂,为王某某及子女六人共有,每人占1.67平方米。

叶某某先死亡,其30平方米产权份额由配偶王某某及子女共六人法定继承,每人占5平方米;王某某当年随后死亡,其36.67平方米产权份额由子女五人法定继承,每人占7.33平方米。律师

综上,叶甲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为44平方米。据此,依照《物权法》第四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叶甲主张楼房底层西面两间房屋(客厅、卫生间)及客堂(建筑面积共计约35平方米)产权归其所有,未超出其应有份额,其余房屋产权由叶乙、叶丙、叶丁、叶A共有。(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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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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