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原告一的姓名”,男,汉,出生年月生,住:上海市原告一的住所地
原告二:“原告二的姓名”,女,汉,出生年月生,住:同上
被告:“被告一的姓名”,男,出生年月日生,汉,住上海市被告一的住所地
被告:“被告二的姓名”,女,出生年月生,汉,住:同上
诉讼请求:律师
1、判令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填写金额”万元整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经承担的公积金贷款服务费“填写金额”元,评估费“填写金额”元,担保费“填写金额”元;
4、判令被告支付“填写金额”元违约金;
5、判令被告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填写金额”万元(已扣除诉请4中的违约金,不足部分)。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经上海“房地产公司名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介绍,在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将“填写房地产所在地址”出售给原告。系争房产产权为两位被告及李根弟(已故)所有,居间方和被告多次承诺继承权公证文书已经在办理中,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共支付购房款“填写金额”万元(含定金“填写金额”万)。律师
为了保证被告能够按时提供房地产过户所需要的资料(含继承公证文书),双方在合同第六条约定:“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某年某月某日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因被告无法出示继承公证文书,房产无法过户。之后被告多次称继承公证材料已经上交,数日后就可以取得公证文书。至原告起诉为止,公证文书尚未取得,房产不能过户。
原告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某年某月某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现已经超过规定的日期,被告又拒不返还原告的“填写金额”万元购房款,导致原告多次错失购买其它房产的权利,并造成数月的租房损失。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依据房地产买卖合同,发送催告信件要求和被告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仍不同意返还购房款。律师
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受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的姓名”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证据目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页数
证据一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并约定了相应的义务。 N页 上海房产
证据二 承诺书 某年某月某日过户当日,双方就付款及交房进行变更 N页
证据三 收条 证明被告已经收到购房款“填写金额”万元 N页
证据四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常住人口历史库信息资料 证明该房产所有权人已故,需被告履行提供继承权公证资料的义务 N页
证据五 催告函及律师函件 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第十条约定,已经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N页律师
证据六 交款通知单及住房置业担保发票联 证明诉讼请求3
证据七 租赁合同及房租收条(复兴中路) 因被告无法交付房产,原告在外承租房屋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