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承租上海一处公房,两个儿子(常住户口)共居于此。后丈夫去世,妻子变更自己为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丈夫的妹妹与丈夫离婚后搬到公房共同居住。妻子因意外去世。两个儿子发生争执,都认为自己享有继承权,都应当是承租人,小姨表示由于此处为公房,自己作为同住人同样有承租的权利。律师
兄弟二人诉诸于法院,要求法院确定承租权。
范霆晔认为公房使用权与个人继承权都应获得保护,应当考虑公房使用权的财产价值确定继承份额。
由于兄弟二人户口在公房中,也居住与此,因此优先享有承租资格,戊实际享有居住利益。戊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保障自己作为同住人的居住利益,从而对公房承租权进行主张。戊虽然是同住人,但是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由于户口没有在公房内,因此优先享有公房承租权的是丙与丁。并且,丙与丁同时享有乙的财产继承权。律师
我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本案中的公房使用权虽然形式上不属于私有财产,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承租人对公房进行转租获得相应利益,而这种交易行为实际上是通过转让公房使用权而产生财产权益。因此,范霆晔认为公房使用权可以进行继承,但需要转化成财产权益方式继承。律师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二)》中都明确“公房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另外,沈阳市中院意见第二条也确定了公房使用权的继承方法,即以协商为主、竞价为辅的处理方式。协议的情况下,价格高者获得公房使用权(若双方均拒绝竞价,那应当通过第三方估价),该价格为公房使用权的价值,未获得公房使用权一方可获得另一方的补偿。另外,获得公房使用权的一方还需根据情况对其进行补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