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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给未成年孩子留下份额,部分无效

孟先生和妻子因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后来两人觉得无法相处,就办理了离婚。离婚后,他又结识了来上海误工的姑娘邵小姐,两人很是合得来,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后,邵小姐生下一名女婴,但很可惜,大概是女婴的舅舅耳聋,女孩生下来就是聋哑人。

这让孟先生很是失望,后来为了给女婴治病,孟先生花费了不少费用,后来终于病情有了一定的起色。两夫妻还为孩子安装了助听器,但之后,为了是否继续给孩子治疗两人没少吵架。最终第二段婚姻也没有有始有终,两人也离婚了,邵小姐带着孩子离开了家。

几年后,孟先生因患癌症,就立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将自己的存款、房产都留给了和第一位妻子生的孩子小孟。不久后,孟先生因疾病死亡了。此时小婴儿刚上幼儿园,还没有成年。当小孟拿着父亲的遗嘱,准备办理房产过户时,没想到之前的继母却以小孩而的名义起诉了。

继母认为自己虽然和前夫已经离婚,但现在孩子还没有成年,需要费用抚养,孟先生突患癌症去世,遗嘱中并没有给未成年的小孩留下任何遗产。但小孟认为自己有遗嘱在手,这些父亲的财产都是归自己所有的。并没有理财自己的继母,继母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去解决,这就是上文说到的以孩子名义起诉遗嘱部分无效。律师

没想到,法院居然支持了孩子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立下遗嘱,本应按照遗嘱分配遗产。但这次,法官却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分配遗产。想不通的小孟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洁律师认为这份遗嘱部分有效,遗嘱指定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儿子继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按遗嘱继承办理。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原《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当然孟先生的房产是在再婚前购买的,也没有办理贷款,所以房产是孟先生的个人财产,他可以做主让谁来继承。

不过被继承人生育的孩子现在还只是一个幼儿,并没有经济收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原《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订立遗嘱时。孟先生明知其女儿还年幼,属于继承法律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但是却保留女儿必要的遗产份额。这种做法剥夺了孩子的继承权,导致将来孩子的生活会存在困难。

所以他指定儿子继承房产是没有问题的,但他存款中的一部分需要留给女儿,作为“必留份”,他的儿子目前已经成年,有工作,每月有稳定的收入,分出来的遗产可以保障未成年妹妹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小孟的权益。

“必留份”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对被继承人自有处分遗产的限制规定,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强制将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一部分无负担地划归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保障制度。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剥夺特殊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没有给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那么遗嘱部分无效。

立遗嘱人如果想让继承人能按照遗嘱继承,可以在遗嘱中作出必留份的声明,保护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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