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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病无力握笔,妻子能否代写遗嘱

王小姐的哥哥因患癌症去世了,遗留下住房三套又六分之一,面积总和超过五百平,他的哥哥没有生育子女,妻子一人继承了所有的遗产,但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房产证上仍有其哥哥的名字。王哥除了妻子以外,还有老母一人在世,老太太思路很清晰,她要求六分之一的房产,也就是当年王哥从父亲处继承的房产。律师

按理说老太太的要求并不过分,她没有要求继承王哥所有财产的一半,但王妻就是不同意,并且称自己是有遗嘱的,王哥言明将所有财产留给了自己,但她又拿不出遗嘱,更何况王哥的癌症是突然恶化的,在疫情期间他不愿去医院治疗,才会导致病情恶化,突然死亡的。王哥死后,一开始妻子还不愿通知其母亲,后来迫于无奈,才电话通知了王小姐。

对嫂子的做法,王小姐也非常气愤,如果自己的哥哥留有有效的遗嘱,为何大殓当日不向众人出示,即便当日不方便出示,她也可以在事后复印一份给自己的母亲查看,如果老太太看到儿子的亲笔遗嘱,自然不会和其儿媳纠葛。现在对方光称有遗嘱,但就是不拿出来作为依据,这让王小姐非常不服气。而且根据王小姐的经验,其哥哥病重,根本就来不及办理公证遗嘱,而找没有利害关系人见证的遗嘱也不会有。自书遗嘱加录音或录像,也不会有,如果有其嫂子早就拿出来了。即便是自书遗嘱也要其哥哥亲笔所写,可当时发病突然,她的哥哥几天内就无法写字了。律师

后来经过调解和斡旋,她的嫂子终于承认当时丈夫病重,无法书写,就由她代笔,口述了遗嘱,写完遗嘱后,她的丈夫签上了名字,并且按了手印,由于当时账簿病重,字写得歪歪扭扭,故而又加盖了手印。对这样一份“遗嘱”,沈律师认为属于这是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首先,代书人不能是继承人,而是应当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写,再由一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共同见证,立遗嘱人签字,这才有效。现在这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属于无效的遗嘱。

如果没有其他有效的遗嘱,那么王先生属于没有留下遗嘱,他的财产将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也就是妻子和母亲都有继承权,现在老太太只是要求继承其中的六分之一套,如果王太太不让步的,起诉到法院,她只会损失更多的财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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