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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离婚写下遗嘱,让第三者继承遗产

薛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目前的妻子,匆忙了解一番后,两人就急匆匆地办理了结婚登记,这属于他的第二段婚姻。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打麻将,忽略了家庭生活。这一举动,导致夫妻两人常常为此吵架。后来妻子生气回娘家居住,夫妻两人不再往来。后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因为种种原因,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

在分居后,因生活起居的需要,薛先生聘请了一名外地来沪的保姆,保姆尽心尽力照顾着他的生活,过了两年保姆的丈夫的因意外去世。由于每天照顾薛先生的日常生活,两人产生了感情并同居。后来,他的妻子也知道了两人非法同居的事实,但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当地政府开始对薛先生的住宅进行改建,由于薛先生家是私宅,建筑面积较大约为300平方,后来安置时也分得了260平方的回迁房。之后和拆迁公司还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除了给与的回迁房,还给了薛先生150万元的安置款。

当然房屋的安置属于薛先生的祖宅,和妻子并没有任何关系,所安置的房屋也是薛先生个人的,但薛先生在婚后曾经在屋后搭建了一间小屋,拆迁时,对这套小屋予以补偿150万元。也就是获得的那150万元现金。当然婚后两人并没有生育子女,之后,他突然被诊断患有脑癌。为了快点和妻子离婚,他就起诉到法院,第一次,法院作出了不予离婚的判决。经过化疗,脑癌暂时被控制住了。后来他又起诉离婚,妻子仍是缺席,这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对于拆迁获得的财产,薛先生在法庭上并没有提到。

知道自己的病情虽然被控制,但仍有随时去世的可能,他就立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提到,自己在拆迁后分到了四套住房,其中两套登记给儿子所有,另外两套位于自己名下,如果自己去世了,房产归儿子所有,但保姆雷女士可以居住到死亡为止。遗嘱中还写到:因我和雷某共同生活了七八年,在这七八年中都是小雷照顾我,特别是我被查出患有脑癌之后,都是她尽心尽力照顾我的饮食起居。两人感情浓厚,同床共枕多年,已是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为了能让她老有所养,我决定将拆迁获得的150万元人民币归她继承。

保姆雷女士拿到这份遗嘱后,在侄女的建议下,找到律师事务所,向沈洁律师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拆迁安置的房屋系薛先生的婚前财产,如何处置,都和他的前妻无关。但150万的补偿是针对婚后建造的小屋而言的,在这套小屋建造过程中,他的妻子也出资了三万元,后来还花了数千元对小屋进行了装修。这1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沈律师认为这是雷女士的后顾之忧,这部分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薛先生前妻的。

如果遗嘱是写在夫妻离婚后的,遗嘱中关于薛先生的遗产部分合法有效,关于前妻的那部分财产属于无效。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薛先生的遗赠行为无效。150万元补偿款属于婚内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超出遗产的部分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

如果写遗嘱时,夫妻还没有离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属于无效的行为。雷女士明知薛先生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目前,这份遗嘱的书写日期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予离婚之后,第二次起诉离婚之前,薛先生将遗产遗赠给婚外恋对象雷女士,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确认遗嘱无效。在订立遗嘱时都有哪些风险因素会影响遗嘱的有效性呢?处理的财产是否无权处分,如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共同财产,违章建筑,还没有过户的车辆,处理的财产是否侵害第三人权益,非法所得的财产,处理的财产是否违反公众利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如资助违法违规的对象,或者不当输送利益、贿赂,严重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等,财产归属存在权属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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