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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对死后的财产事先做出处分,签立遗嘱人的名或按指模,注明订立遗嘱的具体年、月、日和地点。

自书遗嘱按照以下程序订立:律师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的,最好重写抄写一遍,如必须要涂改、修改的,在修改处注明更改的字数同时在旁签名或按指模。

遗嘱人在遗嘱上要注目年、月、日,最好使用公历年月日。如果有不同自书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的内容。

立遗嘱人应当亲笔签名,没有签名的遗嘱属于无效的。

自书遗嘱和遗书律师

沈洁律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提示: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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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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