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庞老先生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把一套房产留给(遗赠)长孙小庞,两个女儿没有得到庞先生的任何遗产。在公证处公证员指出庞老先生的财产中有属于儿子和妻子的,他的遗嘱无效,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该房产是庞老先生的主要遗产,系94方案的售后公房(现为产权房)。经他人介绍庞老先生听说律师也能做遗嘱见证,同样有效就要求我们帮其办理。律师
沈洁律师分析,94方案购房人仅登记为庞老先生一人,但购置房屋时,庞老先生的妻子和儿子都有权购房,因当时政策限制只能登记为一人,但产权证书上的一人,不代表真正的权利人仅为一人。因此他在处分自己房产份额的时候同时也处分了妻子和儿子的。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如果处分他人财产的,处分他人的财产那部分无效,遗嘱关于自己部分的遗产处理仍有效。律师
如果庞老先生要实现将房产全部遗赠给长孙的目的,可以会同妻子、儿子做共同遗嘱,将共有房产指定给长孙所有,这样便可以解决他的问题。在处理中,我们也发现了庞老先生长子长孙的封建观念严重,耐心给他解释了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女儿和儿子具有平等的继承权。经协商庞先生最终将遗嘱修改为“×××房产中属于我的那部分遗赠给我的长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