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和郑女士是相识多年的好友,十多年来两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一家企业,患难与共。颇具商业才华的吴先生在公司经营中体现了商业头脑,公司的经营良好,收益可观。而郑女士一直配合他经营,两人关系非常好。数年前吴先生和自己的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也没有生育子女,他一直将单身的郑女士视为“老婆”,但两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律师
天有不测风云,吴先生突然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查明,他患有癌症晚期,这个消息让两人悲痛不已,在生病期间,郑女士打理了公司的上下事宜,病情悉心照顾兵种的吴先生,病情加重期间,吴先生生活不能自理,而郑女士亲自照顾日常起居,吃喝拉撒,这让吴先生感动不已。后来吴先生委托公司员工聘请了公证处的公证员,到医院办理了遗嘱公证。约定将一套住房归自己的父母继承,一套办公楼赠予给了郑女士,存款三百万元,其父母和郑女士可以均等继承。
看到郑女士不辞劳苦的陪伴和悉心照料,吴先生心里既感激又愧疚。他想对之前办理的遗嘱公证作出一些变更,又写下了存款由郑女士继承200万元,父母继承100万元。郑女士获悉后,有些疑虑,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吴先生留下的遗言是否有效。律师
沈律师认为吴先生后续自行书写的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如果要变更只有两个办法,第一种是再做一次遗嘱公证,变更之前订立的公证遗嘱,第二种是生前将存款赠与给郑女士。如果当时吴先生订立的遗嘱不是公证遗嘱的,比如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则可以通过另行订立遗嘱变更,但吴先生订立的是公证遗嘱,那么其修改只能通过再次公证。现在吴先生用自行书写的遗嘱更改公证遗嘱是无效的。当然另外一种办法是在生前将遗产处理了,也可以实际变更遗嘱,比如将存款取出,先行赠与给郑女士,这也是一种变更的办法。当然郑女士并非是吴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吴先生也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让郑女士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