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的,配偶不能分享财产

邱女士的父亲患有焦虑症,他非常担心自己百年后,邱女士和丈夫不和将来离婚,将分去家中一半的财产,他也担忧自己百年后如果去世,女儿继承他的遗产,也会被对方分得一半。他忧心忡忡地来到律师事务所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他不希望女婿继承自己的遗产。律师

听了邱先生和妻子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非常好办,邱先生只要订立一份遗嘱,指定自己的女儿继承,他人不得继承,就能否防范这一切的问题,但沈律师认为邱先生也不必过虑,因为对方的父母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其财产也是归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律师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律师

《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还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但第十八条规定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不指定继承人的,邱先生夫妻的遗产确实女婿是有份的,但如果其留下遗嘱,明确表示归女儿继承的,其女婿就和遗产无关,所继承的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