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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立有共同遗嘱,一方能否撤销遗嘱

张某夫妻希再婚,结婚前各有子女,为了避免身后发生纠纷,双方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申明任何一方死亡后,均由对方继续居住双方购买的房屋,直至双方均死亡。如果双方都死亡后,房屋由各自的份额由各自的亲生子女继承。任何一方去世时留下的现金、家具、电器和衣服均归生存的配偶,由其全权支配。如果最后生存的一方去世时仍有存款等结余的,归各方子女均等继承。此外还约定生存方有权撤销遗嘱。律师

张某在订立遗嘱后的第五年突发脑溢血死亡,张妻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后张妻自己的亲生儿子生了女儿一名,张妻表示要带亲生的孙女,没有多余的精力帮忙照顾张某亲生女儿的孩子,张某的女儿提出用父亲留下的存款支付雇佣保姆照顾小孩的费用,遭到张妻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张妻认为继女不孝顺自己,继女小张认为继母偏心。发生矛盾后,张妻给自己的亲生儿子一张新的遗嘱,撤销之前订立的遗嘱。八年后张妻亡故,其亲生儿子和丈夫的女儿发生争议,就张妻是否有权撤销遗嘱发生纠纷。律师

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沈洁律师认为张某和妻子订立共同遗嘱,是其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张某去世时,继承已经发生,按照遗嘱的内容,张某先去世,其房子由张妻继续居住,待张妻去世后,再由双方子女继承,张妻不能撤销该条遗嘱中关于张某的财产继承部分,也就是说张某的女儿有权继承其父亲生前在房屋中的份额。

该条遗嘱涉及的存款和家具等动产,指定张妻作为继承人,由其支配和使用,故而张某去世时,这部分财产归张妻所有,转变为张妻的个人财产,张妻生前又立有新的遗嘱,指明由自己的亲生儿子继承存款,故而属于自行处分其财产,可以撤销原遗嘱中的内容。律师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律师

根据上述原则,张某和妻子的遗嘱均没有经过公证,属于自书遗嘱,以最新的一份遗嘱为准,秉承新遗嘱取代旧遗嘱的原则,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由于原共同遗嘱的第一项已经发生,故而张妻不能撤销,而关于存款,张妻可以通过订立新的遗嘱进行撤销。如果张某夫妻第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的,张妻不能通过自书遗嘱撤销,但是可以通过另行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撤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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