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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室内口头留遗嘱,继承人不能做见证人

孙父生育有三个儿子,长子孙大已经去世(无子女,年幼时去世),孙二和孙三目前在世,孙父以前立过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房产由孙二继承,存款30万元由孙二和孙三继承。后孙二媳妇经常和老孙发生矛盾,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孙父搬去了孙三家中同住,将自己的房屋出租补贴给孙三。孙三的妻子脾气比较好,和孙父相处的不错,不过孙二也经常来探望自己的父亲,所以孙父又订立了一份遗嘱,约定,房产由孙二和孙三继承,存款由孙三继承。律师

在孙父生命的最后一年多,和孙二发生了口角,从此孙二再也没有来探望过自己的父亲,虽然孙三从中做了很多协调工作,但孙二只在过年时匆匆坐了一会就走了。孙父当时喊来了叫来了居委会的领导,在他们面前订立了一份遗嘱,约定财产都贵孙三继承,孙二一分都不能获得。律师

最后一次订立遗嘱时,孙父在重症监护室,此时孙二获悉也来探望父亲,哭得泪水涟涟,他非常后悔和父亲关系搞僵,而且当时没能协调好妻子和父亲的关系。大受感动的孙父想想孙二毕竟是自己儿子,而且之前也照顾了自己七八年,如果遗产一分也不给他说不过去。于是又重新订立了一份口头遗嘱,房产归孙二和孙三共同继承,存款均孙三一人继承,其他人不能干预。

但由于重症监护室中没有其他人,孙父就让儿子孙二做了见证人。过了几天孙父去世,办完丧事平复心情后,孙三提出是不是把父亲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时孙二才想起来父亲的临终遗言。但弟弟孙三半信半疑,他表示由于兄弟感情还可以,愿意拿出一定的份额给哥哥,但毕竟这是父亲的遗嘱,房产应归他所有,30万存款他愿意和哥哥对半分割。律师

孙二此时才急了,他匆匆来到律师事务所问自己能不能是遗嘱的见证人。沈洁律师认为孙父在病逝前一天留下的遗嘱,没有书面的文字,也没有其他见证人,只有继承人作为见证人,那么遗嘱人在他人胁迫或诱导下签名甚至他人伪造遗嘱的情形很容易发生。这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易得到保证。所以这份遗嘱属于无效的。遗嘱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及他们的利害关系人。“继承人”指的是法定继承人,而孙二就是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所以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在利益面前,亲情显得如此非常苍白无力。这个咨询带来了一定的警示异议。在我国有五种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的效力相对最低。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口头遗嘱是不生效的,比如本案孙父如果经抢救恢复了几天,那么他应当另外订立遗嘱,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律师

至于录音遗嘱,这个很罕见,而且录音同意被伪造。所以最好才用书面的方法订立遗嘱,现在有时候还在当事人订立遗嘱时候进行录音录像,作为佐证。见证遗嘱的,应该由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书面遗嘱签字作见证人,留下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另外见证人最好是同意到法庭作证的,之前沈律师代理了一起案件,见证人不愿意到庭作证,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案经过协商,孙三做了一定的让步,房产由孙二和孙三共同继承,孙二获得四分之一产权,孙三获得四分之三产权,存款孙二获得35%,孙三获得65%的份额。本案辛亏兄弟感情较好,而且孙三也比较大度,否则孙二是无法继承到财产的。孙二能获得父亲一部分遗产是靠兄弟感情深厚,以及孙三的让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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