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甲、谢乙诉称:被继承人谢某、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原、被告五个子女。谢某于2012年11月1日死亡,唐某于1983年3月14日死亡。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原告依法继承谢某的银行存款。被告谢丙、谢丁、谢A辩称:原告谢甲、谢乙所述之被继承人谢某及其家庭情况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要求将被继承人谢某的骨灰落葬后再分配。律师
经审理查明:谢某、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谢甲、谢乙、谢丙、谢丁、谢A五子女。唐某于1983年3月14日报死亡。2012年11月1日,谢某死亡。之后,谢某名下存款某币91162.69元在谢丙处。截止2014年8月20日,谢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某某某某某的账户中尚有存款804.99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谢丙死亡后,其个人银行存款系遗产。谢甲、谢乙作为谢某的继承人,要求依法分割谢某的遗产,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谢丙、谢丁、谢A的所有主张,不予支持。律师
据此,依照《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谢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谢甲某币18,232.53;二、谢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谢乙某币18,232.53;三、谢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谢丁某币18,232.53;四、谢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谢A某币18,232.53;五、被继承人谢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某某某某某)内的存款余额804.99元及相应利息由谢甲、谢乙、谢丙、谢丁、谢A各得五分之一。(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