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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主张亲属不当得利遗产

原告陈某与被告D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陈某诉称,父亲陈某某于2012年12月12日去世,其于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1,025,848.37元,但该款被被告擅自于2012年12月14日支取转入其自己的银行帐户内。此款系陈某某遗产,应由自己与祖母即本案原告S共同继承。被告非陈某某继承人,其所取系不当得利,现要求被告返还此款。律师

原告S诉称,原告陈某所述属实,同意其意见。被告辩称,陈某某的上述钱款确存于中国建设银行,其生前即拟将此款留给母亲S。2012年12月14日,自己受S委托与陈某某之弟陈国庆去取款时因未携带S的身份证,故暂将此款转入自己名下,但三天后即12月17日就将此款以S的户名存入银行,归还给了S。因此,自己并无不当得利,不同意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祖孙关系、被告系原告陈某的姑父、原告S的女婿。原告陈某的父亲、原告S的儿子陈某某于2012年12月12日因病去世,两原告于2013年3月曾就其遗产继承诉至,但未涉及本案钱款。现原告以上述之事实与理由,又诉至,要求如诉。律师

经向中国建设银行虹口支行查询,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从其帐户内分别支取20,000元和1,000,000元,以原告S之名开具了相同金额的2份定期存单。余款5854.90元中,除银行收取的帐户管理费32.36元,其余5,852元均用于消费,现帐户余额为2.34元。对此事实,原、被告并无异议,但原告表示,该5,852元已用于为原告S购买药品。律师

原告陈某以自己和S同是陈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陈某某的一半钱款为由而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512,927.45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6%)支付2012年12月14日至2014年5月17日的利息43,598.80元。

原告S承认被告已于2012年12月18日左右将20,000元和1,000,000元的存单交给了自己,并认可此款与被告所支取的系同一笔钱款;同时表示,自己和原告陈某于本案无直接关系,不会与其分割该款项;但自己于本案无具体主张。律师

本案中,被告虽然从陈某某帐户中支取了1,020,000元钱款,但综观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被告旋即将钱款转存于原告S、S也收到了该钱款等事实,被告所称系受S之托而为可予采信,就此而言,被告并未得到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是,被告关于陈某某帐户中的5,852元余款也已用于为原告S购买药品之辩称,依据不足,不予确认,该款及被告帐户中的余额共5,854.34元属被告的不当利益,应按照原告陈某应继承陈某某财产之份额予以返还;原告陈某变更诉讼请求、原告S于本案无具体的主张,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律师

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2,927.1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012年12月14日至2014年5月17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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