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吴先生的父亲去世多年,在偶然的一次机会中通过律师调查发现当时继承中遗漏了一套遗产房屋,现该房屋被继母一人通过虚假陈述的手段占为己有。故吴先生起诉要求继承相应的份额。
案例引用
吴先生的父亲和被告继母登记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吴先生的父亲去世。处理完后事之后吴先生又赴国外继续工作,由于长期在外,吴先生对父亲的财产并不了解。后通过律师发现父亲嘉定区的房屋被被告通过虚假陈述的手段独自继承该套房屋。被告也已经将该房屋出售。
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自己作为父亲的婚生子,依法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而被为争夺遗产,向有关部门隐瞒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将本该由他们共同继承的遗产纳入继母一人名下,该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遗产应当在被告与吴先生之间分配,即原则上双方各占遗产份额的50%,而考虑到被告的恶意侵吞行为,请求法院认定吴先生享有75%的份额,被告享有25%。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之所以未向公证机构说明原告为法定继承人的事实,是因为被继承人与原告之前父子关系不融洽,已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因此被告就没将原告是法定继承人的事实的告知公证机构。
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被告认为被继承人生前已与原告断绝父子关系的辩称并没有法律依据。系争房屋为被告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的一般份额由原被告两人继承,鉴于被告在遗产处理的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并独占了系争遗产房屋,存在恶意,故法院酌情减少被告应当继承的份额。判决原告享有遗产房屋的60%份额,被告享有40%份额,被告应折价给付原告20万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遗产继承纠纷,被告故意隐瞒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将遗产房屋独占出卖,原告主张相应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则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发生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进行分配。中国并不存在亲属关系的断绝一说,民间的断绝亲属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仍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原告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再根据继承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当继承的遗产。本案中的被告故意隐瞒原告作为继承人的信息已经构成为争遗产故意的隐匿相关事实,故法院判决酌情减少其相应继承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