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蒋敏捷律师著
金某和林某于于1994年结婚,后于2002年离婚,后来俩人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又重新恢复了所谓的“夫妻关系”。由于双方都觉得离婚后都没有再婚过就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复婚的登记手续。后金某于2005年死亡,金某与林某生有一个儿子,林某与金某的父母因财产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而僵持不下,故双方诉讼至法院。
到底林某是否有资格继承金某的的遗产,最主要的是看金某和林某有没有恢复到夫妻关系。金某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因此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金某和林某2002年离婚,后来俩人虽然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并没有去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是有明文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因此金某和林某之间共同生活在一起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效力。既然法律上不承认夫妻关系,因此相互之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林某对金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这样本案的争议也就随之解开,金某的遗产应当由他的父母和儿子来继承。而林某自认为其与金某有夫妻关系,但法律上认定则金某与林某的夫妻关系已于2002年终止,并且金某死亡时间在两人的夫妻关系之后,因此双方不发生继承。
现实生活中人们还有很多误区,比如男性长期与妻子之外的女子同居,即包二奶。当男性死亡后,“二奶”并没有权利继承遗产。和上述的案例相似,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存在法律上的配偶,包“二奶”是非法的姘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又比如父亲与子女之间发生矛盾,后在全国知名的报刊上登报声明与儿子脱离父子关系。后儿子车祸身亡未留有遗嘱,因此儿媳就以父子已脱离关系为由据拒绝分遗产。而血缘、抚养的关系,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通过登报解除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父亲还是有权利继承儿子的遗产。受不受法律的保护关键看争议的关系有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